(2015)舞民初字第1187号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9-7)
(2015)舞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屈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5日生。
被告鲁某,男,汉族,1967年7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鲁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对被告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夏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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