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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湛民一初字第396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湛民一初字第39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程昆松
    审 判 员  王伴伴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许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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