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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湛民四初字第94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湛民四初字第94号
    原告王某,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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