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92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新民初字第892号
原告董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书亚,系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延平,系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董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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