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19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新民初字第1919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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