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新民初字第819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新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