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03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8-25)
(2015)新民初字第1103号
原告谢某某,女,汉族。
被告程某,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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