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新民初字第799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新民初字第799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晓,系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晓、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诉称,杨某某同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1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4月份夫妻共同抱养女儿杨某甲,现已成年。2004年购买住房一套(湛河区水库路轨枕厂家属院XX号楼X单元X层东户,实用面积45平方米)。结婚后刚开始几年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因琐事经常发生吵闹。自从杨某某2012年1月9日,在“解放军152医院”查出疑似患上鼻腔非霍奇金淋巴瘤癌症,随后到广州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查并确诊为“鼻腔非霍奇金淋巴瘤癌症”,后又转诊到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直到目前一直住院治疗之中。从杨某某患病治疗以来,李某某为躲避扶养义务,违背法律、道德竟然搬回娘家居住。期间,李某某不管不问,井携款跑回娘家。李某某对杨某某置之不理,没有给杨某某拿过一分钱的住院费,更没有到医院看望过,也不打电话询问病情。患病以来,李某某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翻义务,李某某的所作所为令杨某某心灰意冷。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对湛河区水库路轨枕厂家属院XX号楼X单元X层东户,实用面积45平方米的房产进行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李某某辩称,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李某某给过原告钱供他治病。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李某某于1986年元月31日在平顶山市姚孟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二人没有生育子女,1994年5月21日领养了一个女孩,名叫杨某甲。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水库路轨枕厂家属院X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产为二人婚后财产。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于2015年4月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杨某某为“边缘区淋巴瘤”,杨某某认为同李某某好几年没在一起生活,感情变淡,杨某某看病期间李某某也未管过他,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杨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领养一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杨某某所称在其生病期间李某某没有承担相应责任的缺乏足够的证据,且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条件。今后双方应增强理解,互相关爱,互相尊重,改善夫妻关系,共同创造更加和谐的家庭生活。为促使双方和好,对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运涛
    代理审判员  朱文强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 昕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