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06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新民初字第906号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思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某某自愿撤回对岳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代理审判员 朱文强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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