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89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新民初字第1689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文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