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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新民初字第1577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新民初字第1577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郭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少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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