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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新民初字第1761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新民初字第1761号
    原告田某某,女,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田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和彦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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