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宁民初字第757号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9-22)



    (2015)宁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张某某,女,回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告:武某某,男,回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洛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耀彩
    审 判 员 :李志远
    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小超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