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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宁民初字第765号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宁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薛某某,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丁某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代审判员 :刘贺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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