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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新民初字第1804号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新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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