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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宜民六初字第132号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9-30)



    (2015)宜民六初字第132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25日。
    被告靳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靳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运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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