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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嵩民四初字第121号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8-28)



    (2015)嵩民四初字第121号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田某甲,男,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云忠
    代理审判员  司 达
    人民陪审员  兰杏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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