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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嵩民五初字第113号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8-27)



    (2015)嵩民五初字第113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35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48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志敏
    审 判 员  赵献伟
    代理审判员  常洪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晓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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