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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汝民初字第733号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8-26)



    (2015)汝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以再给被告提供转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宋某某自愿负担300元。
    审判长 杨  朝  幸
    审判员 李  宽  社
    审判员 朱  春  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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