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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汝民初字第796号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9-9)



    (2015)汝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告:田某某,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306.63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春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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