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四初字第158号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9-9)
(2015)孟民四初字第158号
原告左某某,男,62岁。
委托代理人左某甲,系左某某哥哥,男,67岁。
被告左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张志恒,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左某相邻纠纷一案,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南方
审 判 员 许兵兵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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