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特字第00016号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9-15)
(2015)兰民特字第00016号
申请人张某甲,男,2003年7月17日生。
申请人张某乙,女,2006年11月6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1946年4月28日生。
被申请人程某某,女,1986年12月29日生。
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程某某因丈夫张某某去世,精神失常,离家出走已三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撇下两个孩子张某甲、张某乙与年迈多病的奶奶相依为命,共同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
经查,程某某,女,1986年12月29日生。申请人之父张某某因疾病于2009年10月11日去世后,2012年2月从兰考县小宋乡张笔彩东村外出,下落不明,2012年7月3日程某某因与杨某某再婚以夫妻投靠为由将户口迁至洛宁县赵村镇土桥村,后又于2013年2月从其夫杨某某家外出,下落不明至今。程某某下落不明后张某甲、张某乙一直随奶奶张某丙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5月25日发出寻找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兰考县小宋乡派出所和兰考县小宋乡张笔彩东村民委员会及洛宁县赵村镇土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申请人父亲程某甲、被申请人之夫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程某某下落不明已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法应予宣告失踪。被申请人的丈夫已去世,其一双儿女均未成年且一直随其奶奶共同生活,故可指定张某丙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程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某丙为张某甲、张某乙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路宏善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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