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尉民初字第976号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8-24)



    (2015)尉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郑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邱方园,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股代理。
    被告王某乙,男
    原告郑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被告多次打骂原告及原告婚前孩子,已分居2年10个月,起诉要求离婚,共同债务1500元由被告偿还。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根平
    人民陪审员  刘春叶
    人民陪审员  王西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泽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