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尉民初字第1342号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8-21)



    (2015)尉民初字第1342号
    原告刘某甲,男
    被告张某乙,男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初,被告承建尉氏县司法局办公楼,原告承包其中的内外墙粉刷。2014年1月24日,经算账,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12000元,并承诺于当年6月1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12000元。
    为支持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12000元的事实。
    被告没有进行答辩及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带领工人在被告承建的工程内承包内外墙粉刷。经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12000元,并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4年6月1日前付清。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提交署有被告姓名的欠条原件为证,并对欠条来源进行了充分合理的说明,足以证明被告负有相应偿还义务,故对该欠款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甲欠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泽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