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少民初字第11号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9-2)
(2015)内少民初字第11号
原告田某某,女,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俊玲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书元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