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内后民初字第130号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9-8)



    (2015)内后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石某某,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
    被告牛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红波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杰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