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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内少民初字第85号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11-3)



    (2015)内少民初字第8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月1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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