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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内少民初字第16号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11-2)



    (2015)内少民初字第1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同彦,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全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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