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少民初字第52号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内少民初字第52号
原告孟某某,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水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晓威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