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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滑焦民初字第198号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滑焦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6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少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男,1982年2月14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均属再婚。婚前原告就知道被告有不务正业的毛病,但不知道有多厉害,婚后才知道被告是多么的没有正性。婚后为了生活,原被告借钱买了一辆货车,可是被告不努力,有活不干,不是喝酒打牌就是出去胡混,把车卖掉后,更是无所事事,天天到网吧聊天,经常不回家,根本不顾原告和孩子的生活问题。后来又买了一辆大三轮车在家具市场搞运输,但被告拉着人家的货一走了之,近三年来被告一直就是这样,不顾家庭生活,还拿走家里的钱到外挥霍。2014年10月份,被告回家一次,竟拿走了原告的金项链等物,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找双方家长及村干部从中调解,被告给原告书写保证书,可是保证书墨迹未干,被告便又无影无踪,原告百般寻找,原来被告在郑州网吧上网,甚至一连数天都在上网。综上,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整天无所事事的上网打游戏,原告伤心欲绝,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甲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农历2月20日按农村习俗典礼同居,2009年3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杨某乙2009年12月2日出生,次女杨某丙2014年3月3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称结婚后,被告经常不务正业,常在外边上网,身上带的钱花完就回家拿钱,因此,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生气,一吵架被告就离家出走,对原告及其孩子不管不问。2014年6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2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家长及其村委会干部调解,被告杨某甲向原告王某某书写保证书两份,保证以后不说假话,不再吸烟、喝酒、打牌、离家出走上网等等。原告称被告保证后并未改变,并于2015年2月至4月份,被告杨某甲在郑州市陈砦村、金水区庙里村等地网吧上网几十次。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次女杨某丙,被告抚养长女杨某乙,抚养费各自理。
    2014年10月27日,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杨某甲要求离婚,经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和好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婚证1份、被告杨某甲上网登记记录2页、(2014)滑焦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1份、被告杨某甲保证书2份。焦虎镇某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委员会委员证明1份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均属于再婚,本应该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可结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外出上网打游戏,不尽家庭责任义务。2014年12月,被告向原告保证痛改前非,并且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经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判决不准离婚,可是被告依旧未能履行诺言,未能珍惜和好的机会,判决后双方仍未和好继续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因次女杨某丙不满两周岁,原告要求抚养次女杨某丙,被告抚养长女杨某乙,抚养费各自理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杨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婚生女杨某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艳彩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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