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滑城民初字第554号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11-2)



    (2015)滑城民初字第55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2月28日生。
    被告毛某某,男,1989年1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1月5日下午15时在滑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和好,且2015年10月30日原告王某某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故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毛某某的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子娇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