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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文民一初字第1267号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文民一初字第126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宗某某,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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