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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林镇民初字第423号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林镇民初字第423号
    原告原某某,女。
    被告彭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原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泽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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