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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北刑初字第112号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11-5)



    (2015)北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鹏江,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东洪沟村75号。2004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鹏飞,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龙安区侯家庄村4栋11排5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鹏江、宋鹏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鹏江、宋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21时20分许,被害人温继坤及其女朋友王沙沙在安阳市红旗路沃尔玛奥斯卡影城5号影厅看电影,其二人座位在10排,郝鹏涛及其爱人、女儿同在该影厅看电影,座位在9排其二人正前方。被告人郝鹏江、宋鹏飞分别系郝鹏涛的弟弟和司机。当晚22时50分许,因温继坤踢到前排座椅,郝鹏涛与温继坤在该影厅发生争吵,宋鹏飞赶到现场后与温继坤发生扭打,郝鹏涛将二人拦开后离开现场。后郝鹏江来到该影厅,并伙同宋鹏飞在该影厅内殴打温继坤,在此过程中郝鹏江用刀将温继坤砍伤。经鉴定,温继坤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郝鹏江、宋鹏飞于2015年1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郝鹏江和被害人温继坤达成调解协议,温继坤对郝鹏江、宋鹏飞的行为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郝鹏江、宋鹏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鹏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宋鹏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鹏江、宋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21时20分许,被害人温继坤及女朋友王沙沙在安阳市红旗路沃尔玛奥斯卡影城5号影厅看电影,其二人座位在10排,郝鹏涛及其爱人、女儿同在该影厅看电影,座位在9排其二人正前方。被告人郝鹏江、宋鹏飞分别系郝鹏涛的弟弟和司机。当晚22时50分许,因温继坤踢到前排座椅,郝鹏涛与温继坤在该影厅发生争吵,宋鹏飞赶到现场后与温继坤发生扭打,后郝鹏江来到该影厅,并伙同宋鹏飞在该影厅内殴打温继坤,在此过程中郝鹏江用刀将温继坤砍伤。温继坤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1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温继坤对郝鹏江、宋鹏飞的行为表示谅解,18日,郝鹏江、宋鹏飞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郝鹏江的供述,2014年12月21日晚上宋鹏飞开车送其回家,在路上郝鹏涛给宋鹏飞打电话让宋鹏飞到沃尔玛四楼奥斯卡电影院接他,其说一起去。到沃尔玛四楼奥斯卡电影院大厅,宋鹏飞给郝鹏涛打电话,郝鹏涛让宋鹏飞就在大厅等。等了大概有二十分钟左右,其看完海报发现宋鹏飞不见了,就去放映厅找,先走到6号厅没有见到,往大厅走的时候听到有人说5号厅里面有人吵架,其就进到5号厅。其看到一名男子(即温继坤)正在和宋鹏飞相互拉扯,中间还有个女的,其在5号厅里面的台阶入口处站着,温继坤和宋鹏飞分开以后跑到门口时被其拦住,温继坤打了其一拳,其就踹了他一脚,温继坤就开始往电影院里面跑,其和宋鹏飞就追过去,在左侧的过道第二排追上了温继坤,其和宋鹏飞把温继坤按在椅子上进行殴打,温继坤被打翻后抱着头缩在椅子上,其从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在温继坤身上划了几下,打了一会温继坤不动了,其和宋鹏飞就随着人群往影厅外面跑了。其进影厅的时候没有检票工作人员阻拦。其打架时用的水果刀一直在车上放着,其当天是要把刀拿回家去才装在身上的,当天晚上其打车到立交桥上,把刀扔到了桥下面。
    2.被告人宋鹏飞的供述,2014年12月21日晚上其开车去送郝鹏江回家,在路上郝鹏涛打电话让其到沃尔玛四楼奥斯卡电影院接他,郝鹏江说他也要去。到沃尔玛四楼奥斯卡电影院大厅,其给郝鹏涛打电话,郝鹏涛说他在五号厅,马上就出来让其在大厅等。等了大概有二十分钟左右,郝鹏涛给其电话说让其到四楼停车场车跟前等着,其听到郝鹏涛在电话里面有很大的吵架的声音,其怕出什么事就跑进了五号厅,其看到郝鹏涛站在倒数第二排在和最后一排的男子(即温继坤)在争吵,其问温继坤怎么回事,他说管你什么事,其就和温继坤就开始相互拉扯并互相用拳打,温继坤向放映厅外面跑,快跑到放映厅门口的时候和郝鹏江打了起来,郝鹏江什么时候进来的其不知道。温继坤看到其过来就往里面跑,其和郝鹏江追过去,在左侧的过道第二排追上了温继坤,把他按在边上的椅子上进行殴打,温继坤被打翻以后抱着头缩在椅子上,其对他拳打脚踢,郝鹏江接着就上去打,其没有看见郝鹏江用什么东西打,一会温继坤不动了,随后其和郝鹏江就到影厅外面打了一辆出租车跑了。下车以后郝鹏江说刚才打架的时候他用刀划了那男子几刀。其当时进电影院的时候没有人阻拦。
    3.被害人温继坤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21日晚上其和王沙沙来到沃尔玛四楼的奥斯卡电影院看电影,其两人坐在影院最后一排,当电影放了半个小时左右,其不小心踢到前面的座椅,过了大概30分钟其又不小心挨着了前面的座椅,那名男子就站起来和其争吵起来,突然从放映厅外面跑进来一名穿米黄色衣服的男子(即宋鹏飞),进来就打其,其就往放映厅门口走,在出口的楼梯被一名个高的黑衣服男子(即郝鹏江)拦住,郝鹏江和宋鹏飞一起对其进行殴打,其就往电影院里面跑,跑到左侧边道第二排被追上打倒在座位上,其抱着头,郝鹏江掏出一把刀在其身上划了四刀,其昏迷被120送到了中医院。后其和对方已经达成和解。
    4.证人王沙沙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1日晚上其与温继坤一起在沃尔玛奥斯卡影城5号影厅看电影,温继坤的脚先后两次踢到前排的座椅,郝鹏涛扭头说一直踢什么踢。又继续看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温继坤不小心又踢到前排的座椅,郝鹏涛就扭头和温继坤吵了起来,二人吵的过程中,来了一个穿黄色风衣的男子(即宋鹏飞),宋鹏飞也说温继坤看个电影一直蹬什么蹬,就和温继坤开始吵,后互相推对方,接着就开始打了起来。温继坤往出口方向跑,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即郝鹏江)在出口的地方堵住了温继坤,温继坤就沿着观众席转着圈跑,其看到追温继坤的人手里拿着刀一样的东西朝着温继坤身上抡,温继坤跑了一小段就坐在六排最左边的位置不跑了,宋鹏飞和郝鹏江就殴打温继坤,其跑到温继坤所在地方时温继坤已经在座位上抱着头不动了,其看到温继坤的身上有好几处比较深的伤口,后来120来了以后将温继坤拉到安阳市中医院救治。
    5.证人张丽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与其丈夫郝鹏涛及女儿一起在奥斯卡影城5号厅观看电影,观影过程中因后排坐的温继坤踢到他们的凳子,郝鹏涛与温继坤发生争吵,其女儿哭着说不想看电影了,其就拉着女儿向外走,到停车场时,郝鹏涛也出来了。过了几天郝鹏涛告诉其那天在电影院,郝鹏江、宋鹏飞和温继坤打架了。
    6.证人王苗的证言证明,案发时5号影厅放映的是21点20分的电影,大约22点30分左右有观众从影厅出来,称影厅内有人打架,其用对讲机通知了值班经理李玉霞。过了一会其进到了五号厅里面,其看到在七排或八排那里有四五个人正在打架,一个男子在拦一个穿米黄色风衣男子,穿米黄色风衣男子嘴里一直骂,大概过了5-10分钟打架的人走出5号厅。六排最里面坐着一名男子,一名女子在这名男子身上趴着捂着这名男子的伤口,后120将受伤男子拉走。大概10点50分左右,在5号厅的观众大量向外走之前,门口检票的刘晓旋用对讲机喊有两个人没有票冲进去了,其出来看见两个人往六号厅的方向跑,后又从六号厅里面出来在通道上打电话,这时候5号厅观众已经开始往外走,其没有注意到这两个人什么时候进到了五号厅里面。
    7.证人李玉霞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22点30分左右,有人在对讲机喊5号影厅有人打架,其到5号厅门口时有很多观众向五号厅外头跑,其进到五号放映厅里面时只剩下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那名男子当时有气无力的坐在五排12号的座位上,那名女子不停的喊赶紧打120,然后其就用手机打了110和120,其看到男子的手部和背部有伤,好像是被刀划伤的。
    8.证人郝鹏涛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和其爱人、女儿一起在沃尔玛四楼奥斯卡电影院5号影厅看电影,因后排座位的温继坤一直蹬其和其女儿所坐的椅子,其与温继坤发生口角,此时其给宋鹏飞打电话,让宋鹏飞到车跟前等其,宋鹏飞在电话中听见其和别人吵架就跑进影厅和温继坤发生争吵,并互相打对方,其就拦着二人不让打架,并拉着宋鹏飞向外走,温继坤就朝影厅出口跑去,其看到有个站在出口处的男子和温继坤又打了起来,温继坤又往影厅里面跑,其怕事情闹大影响到其,就和其爱人、孩子回家了。第二天宋鹏飞告诉其,案发当晚宋鹏飞和郝鹏江一起去的电影院,郝鹏江用刀打温继坤了。
    9.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郝鹏江、宋鹏飞分别辨认对方就是案发时一起打温继坤的人。被害人温继坤辨认出郝鹏涛就是案发时与其发生争吵用刀砍其的人。证人王沙沙辨认出郝鹏涛就是案发当天跟温继坤吵架并持刀追打温继坤的人。郝鹏涛分别辨认出郝鹏江、宋鹏飞就是殴打温继坤的人。
    10.(安)公(物)鉴(法活)字(2014)32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温继坤身上创口边缘整齐,左腕长伸肌腱断裂,符合锐器伤特征,体表创口累计64cm构成轻伤一级,椎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背部三道伤口、左臂一道伤口)鉴定意见:温继坤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1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郝鹏江、宋鹏飞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宋鹏飞无违法犯罪前科;郝鹏江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9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2.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温继坤于2014年12月21日22时57分用电话报警,称安阳市沃尔玛4楼奥斯卡5号厅发生打架事件。
    13.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郝鹏江、宋鹏飞于2015年1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14.郝鹏涛话单证明,其与被告人宋鹏飞通话记录情况。
    15.奥斯卡影城一卡通申请表、第5影厅座位单证明,张丽在奥斯卡影城办卡情况,5号影厅座位单。
    16.调解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郝鹏江与被害人温继坤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温继坤人民币27万元,温继坤对郝鹏江、宋鹏飞的行为表示谅解。
    17.光盘一张、光盘制作说明一份证明,2014年12月21日在安阳市沃尔玛四楼电影院案件发生当晚的监控录像及制作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鹏江、宋鹏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郝鹏江、宋鹏飞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郝鹏江、宋鹏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宋鹏飞系从犯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郝鹏江、宋鹏飞犯罪以后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郝鹏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二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鹏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宋鹏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代理审判员  王 瑾
    人民陪审员  毕津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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