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自字第40号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5-9-28)
(2015)沭刑自字第40号
自诉人张某。
被告人王某。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
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9月28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部分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张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刑事自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某撤回刑事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兴成
人民陪审员 郇恒高
人民陪审员 伏 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尊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