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沭刑初字第381号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5-10-31)



    (2015)沭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班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涂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尹悦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某、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班某在临沭县金沂蒙集团工作期间,为被告人涂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虚开税额101288.62元。案发后,被告人涂某向侦查机关退缴虚开的税款10万元、向本院退缴虚开的税款1288.62元,被告人班某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
    2、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班某在临沭县金沂蒙集团工作期间,为严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虚开税额39377.81元。案发后,严某向侦查机关退缴全部虚开的税款,被告人班某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班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规劝严某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班某、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严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明细、退款单据、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涂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班某、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涉案税款已全部退缴,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班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班某减轻处罚,对涂某从轻处罚,均适用缓刑。被告人班某、涂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已追缴的涉案税款140666.43元,由追缴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所得3.5万元予以没收,由追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石尧山
    人民陪审员  张海英
    人民陪审员  李守乾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尊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