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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蒙刑初字第247号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15-9-29)



    (2015)蒙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临沂华夏保险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与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双合村被害人冯某存在婚外情纠纷。
    2015年6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为了达到长期霸占被害人冯某的目的,将冯某约出见面后,多次对冯某进行恐吓,先后将其带至江苏邳州、山东泰安、淄博、河北塘沽、山东蒙阴等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冯某先后通过发QQ信息、向别人传递求救纸条的方式求救,至2015年6月22日21时许蒙山派出所民警根据求救纸条内容到蒙山云蒙景区管理委员会邱家宾馆将被害人冯某解救,被害人冯某被非法拘禁时间共计9日13小时左右。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邱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允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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