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河刑初字第161号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河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
    被告人赵某,务农。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尹文堂,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对被告人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一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禚雷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尹文堂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与邻居周某因建屋问题发生争执,赵某使用木杆子将阻挠其施工的周某打伤致右手第1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诉称,被告人赵某将其打致轻伤,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赔偿等经济损失共计19777.83元。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被害人的伤情不是自己所为,本人与周某之间没有身体接触,我没有打她,其伤与我无关,不能赔偿。
    其辩护人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1、被害人陈述的是胳膊,与实际受伤部位右手不一致;2、受害人之伤到底何人所为事实不清;3、公安机关只调取了有罪证据,对被告人提出无罪证据的证人,公安机关未调取;4、被害人在此次争吵中有过错,被害人持铲破坏了被告人的财产。望法庭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与被告人赵某系邻居。2013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家的屋顶垒屋檐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以其屋檐比自家的高、遮光,持铁锨勾了被告人家的砖,不让垒,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相互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持木头杆子致原告人周某的右手第1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后在家中养伤,花医疗费11110.43元,另支付鉴定费810元。
    对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当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上,被告人赵某已写出书面认罪书,但同时辩解:自己确实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其系在被害人先动手铲坏被告人房屋的情况下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的亲属愿意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周某诉讼请求中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向法院交纳二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因故与他人互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持锨铲被告人的屋檐,致使矛盾激化,过错再先,且被告人赵某庭后认罪,并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的经济损失,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被告人赵某自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经济损失2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住院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二万元(已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蒋大伟
    人民陪审员  王 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玉蕾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