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临罗刑二初字第191号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5-10-21)



    (2015)临罗刑二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务农。2015年6月26日被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尊圣,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雯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赵尊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后官战湖村博大生态园内租用土地,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购买炼油设备,利用煤焦油渣非法炼制油料。2015年6月26日临沂市环保局在被告人陈某甲炼油厂内查获重量约为6吨的炼制油料所剩煤焦油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煤焦油渣属于HW11类危险废物,危险代码为900-013-11,其危废特性为毒害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称:自己是文盲,不懂法律法规,不知道煤焦油渣有毒,并且中间停了一直没有干过。
    辩护人赵尊圣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被告人陈某甲只是实施了生产、堆放的行为,且是对主观上无过失,客观上未实施污染环境罪中的排放、倾倒和处置这三种行为,因此,尽管被告人在本案中有自首主动坦白情形,那是被告人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其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后官战湖村博大生态园内租用土地,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购买炼油设备,非法露天燃烧煤焦油渣,从中炼制煤焦油料。期间,炼制后的煤焦油渣被其作为燃料燃用,并对燃用后的煤焦油渣任意卖出或就地堆放,现场土地被污染。2015年6月16日晚,该炼油厂发生油罐爆炸,并引发煤焦油燃烧。2015年6月26日临沂市环保局在被告人陈某甲炼油厂内查获重量约为6吨的炼制油料所剩煤焦油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煤焦油渣属于HW11类危险废物,危险代码为900-013-11,其危废特性为毒害性。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到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消防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朱某、韩某、陈某丙、李某、刘某的证言,临沂市环保局和罗庄区环保分局的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燃烧煤焦油渣的方式非法炼制煤焦油,并任意处置煤焦油渣,对空气、土壤均产生一定污染,属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且达三吨以上,严重污染了环境,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污染环境的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后,明知其生产过程对环境产生污染仍不停产,在生产、存放、买卖过程中,放任对空气、土壤的污染,且引起爆炸燃烧事故,已严重污染了环境,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陈某甲宣告缓刑,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到居住社区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丙然
    审 判 员  尤 洁
    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文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