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刑初字第1194号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10-17)
(2015)临兰刑初字第1194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马某经营的山东鑫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车为名,骗取鲁Q×××××起亚轿车一辆,价值7.8万元。次日,被告人陈某与两名男子将该车开至江苏省新沂市,与二手车经营者李某(另案处理)联系后,由李某带至一汽车修理厂拆除该车GPS定位系统,通过伪造其与马某之间存在鲁Q×××××起亚轿车的车辆质押借贷合同,与李某签订车辆转押合同,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转押给李某。后被告人陈某在新沂市一宾馆滞留数日,逃往上海市。案发后,车辆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金某经营的临沂宇航租车公司,以租车为名,骗取鲁Q×××××奔腾轿车一辆,价值5万元。之后,被告人陈某与两名男子将该车开至江苏省新沂市,与二手车经营者李某联系后,欲将该车转押给李某,李某等人到一汽车修理厂拆除该车GPS定位系统,因被告人陈某未提供奔腾车原车主的车辆抵押合同,双方暂未签订协议。同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金某与被告人陈某联系未果后,组织人员在江苏省新沂市一小区找到涉案车辆,将车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车辆转押合同、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李某、郝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金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他没有想卖,买车的人给的价钱太低的辩解意见,该辩解意见成立与否不影响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涉案财物均被追回,对被告人陈某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相元
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群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