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刑初字第295号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邹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系邹城市环卫处职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2015年10月9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个体。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4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2015年10月9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2日被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中共党员,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9月6日由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诉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刘某甲、冯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瑞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刘某甲、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石某、刘某甲、冯某与倪印营(另案处理)在邹城市太平路贵和商场天天馅饼店附近的海鲜大排档吃饭时,因琐事与在旁边吃饭的被害人薛某乙发生矛盾。被告人石某打电话邀集郑志闯(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现场。后被告人刘某甲及郑志闯等人拿刀去殴打薛某乙及其一起吃饭的韩某、孙某等人,并将被害人韩某、薛某乙砍伤。被害人薛某乙、韩某等人跑离现场后,被告人刘某甲、石某等人在后面继续追打被害人。被告人冯某对没有离开现场的孙某进行殴打。2014年5月28日经邹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伤者韩某右上肢、左手掌皮肤创,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石某、刘某甲、冯某等人赔偿被害人韩某人民币2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到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刘某甲、冯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刘某甲、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石某、刘某甲、冯某与倪印营(另案处理)在邹城市太平路贵和商场天天馅饼店附近的海鲜大排档吃饭时,被告人石某嫌在旁边桌吃饭的薛某乙(薛某甲)说话难听与其发生争执吵骂。被告人石某和倪印营打电话邀集郑志闯(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现场。被邀集来的青年叫嚣“谁惹的俺哥”,被告人冯某指着被害人薛某乙等人向邀集来的人说“就是他们”,后被告人刘某甲及郑志闯等人拿刀、钢管等去殴打薛某乙及其一起吃饭的韩某、孙某等人,并将被害人韩某、薛某乙砍伤。被害人薛某乙、韩某等人跑离现场后,被告人刘某甲、石某和郑志闯等人在后面继续追打被害人。被告人冯某对没有离开现场的孙某进行殴打。2014年5月28日经邹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伤者韩某右上肢、左手掌皮肤创,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石某、刘某甲、冯某等人赔偿被害人韩某人民币2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到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石某供述:2014年5月27日20时许,石某和冯某、倪哥(倪印营)、刘大志(刘某甲)四人在贵和天天馅饼门口的海鲜大排档喝酒。当晚23时许,跟石某原来就认识、在邻桌吃饭的薛某甲过来和石某喝酒,当时石某喝多了,说起干工地的事和薛某甲争执了几句,倪印营打电话喊人要揍薛某甲,石某也给黄某打了个电话。之后来了一辆白色吉普车和一辆黑色轿车,下来两个青年石某不认识,到石某他们桌上喝酒和倪印营说话。又过了一会,黄某、姬某、李磊、王波和另外几个青年开着一辆黑色途胜轿车到了,也到石某他们桌上喝酒。后来又来了几个不认识的青年,到了都在车上等着。石某隔着桌子又和薛某甲争执了几句,石某桌上的人就跑到白色吉普车上拿了砍刀和斧子要砍薛某甲他们,石某拦住一个不认识的青年把刀抢了过来。作案时的凶器都放到白色吉普车上了。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4年5月27日晚7时许,刘某甲和老倪、石某、冯某四人在天天馅饼店门口的海鲜大排档吃饭,当晚11点多钟,宏伟等四人也到那里吃饭,两桌错对着相邻。石某认识宏伟,他俩相互打了招呼。过了一会,宏伟到刘某甲他们桌跟石某说话,后来两人吵骂起来。过了一会,石某打电话喊人,之后来了一辆白色吉普车和一辆黑色轿车。郑志闯等人到后因和宏伟认识也到宏伟那桌喝了十几分钟,又回到刘某甲他们桌说话。这期间,刘某甲他们这方又来了一辆黑色途胜轿车,从车上下来两个青年,一个是黄某,另一个刘某甲不认识。刘某甲开啤酒时起爆了一瓶啤酒,宏伟那桌上的人就对着刘某甲他们这边骂,后双方对骂。石某说去车上拿家伙揍他们,刘某甲这方的人就去车上拿刀和棍。刘某甲、郑志闯、黄某各拿了一把刀,还有两个人拿了棍,其他人拿什么东西记不清楚了。刘某甲这方的人就围过去砍对方的人,宏伟那边的人就往北跑。在乱打的时候,刘某甲这方的人把宏伟那方的人砍伤了,后对方的人都跑了。刘某甲看到警察来就跑了,石某被抓住了。打架时用的刀和棍后来都放到白色吉普车上了。刘某甲于2014年8月7日到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3、被告人冯某供述:2014年5月27日20时许,石某叫着冯某、刘某甲、老倪(倪印营)一起到贵和天天馅饼的海鲜大排档吃饭。当晚23时许,来了四个人坐在北边桌了。其中一个穿红色短袖的小青年就过来跟石某说话,跟他们喝酒。石某向那个青年介绍老倪,因那青年说话不礼貌石某和老倪有点生气。石某当时就说“你个小东西你想挨揍了”,那个青年喝了一会酒就回他们桌了。然后老倪很生气就打电话喊人,石某也打电话喊了人,石某又去对方桌上喝了一会酒。十几分钟后来了两辆车,从车上下来两个小青年,过来就说“谁惹俺哥都不行”。老倪就让他们坐在桌旁说等会。过了一会又陆续来了十几个小青年,冯某都不认识,来了就开始咋呼“谁惹的俺哥,弄死他”。老倪对那些青年挥挥手,那十几个青年就跑到白色吉普车上拿了刀。冯某指着邻桌的人说“就是他们”,那十几个青年拿着刀就去砍旁边桌上的人。被砍的人往北跑,那十几个青年拿着刀往北追。冯某追了一会回来,对没有离开现场的一个小青年拳打脚踢,后被老倪拉开。冯某摸起茶杯对着那个青年砸过去,被石某拉开。后来那十几个追着砍人的小青年也回来了,就都走了。打架的原因就是旁边桌上的小青年跟老倪说话难听,双方也没什么矛盾。冯某动手打架是因为当时喝多了,看着别人都动手打架就跟着动手了。
4、同案参与人郑志闯供述:2014年5月27日晚,朋友石某邀他到铁山路贵和旁边的海鲜大排档喝酒,郑志闯和强子、猛猛三人一起去了。到大排档时,石某和倪哥、刘某甲、徐某和另一个郑志闯不认识的人正在一桌喝酒,郑志闯也跟他们一起喝酒聊天。郑志闯听到旁边桌上有人喊他,一看是刘宏伟(薛某乙),刘宏伟喊郑志闯过去喝酒,郑志闯看到刘宏伟桌上的四个人都认识就过去了。郑志闯和刘宏伟话不投机有点生气就回到石某他们桌上,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石某和刘宏伟又吵了几句。过了一会,刘宏伟拿了一把军刺看着石某他们那一桌就开始骂,韩某拿了一个棒球棍,老倪很生气就骂了一句说“列他”,他指着路边的白色吉普车说“车上有刀”,当时郑志闯也很生气就跑到车上拿了把60公分左右的砍刀,他们也跑到车上拿刀,郑志闯等人就要过去砍刘宏伟。老倪看到郑志闯拿刀就把他拉住了,剩下的人都上去跟刘宏伟桌上的人打起来,当时他们都拿着刀乱砍。打了一会,刘宏伟桌上的人往北跑,郑志闯挣脱开老倪跟他们一起往北追,没追上就回来了。后来看到穿警服的在抓人,郑志闯就跑了。当晚是石某把郑志闯喊去的,猛猛和强子和他一起去的,十几个人郑志闯只认识老倪、石某、徐某、刘某甲、猛猛和强子,其他人都不认识。双方也没什么矛盾,刘宏伟喝多了骂郑志闯,和石某争吵了几句。打架时用的砍刀都放白色吉普车上了,后来不知道被谁拿走了。
5、同案参与人倪印营供述:2014年5月27日晚八点多钟,倪印营和石某、冯某、仁仁四人商量要工程款的事,一起到邹城市贵和广场附近的天天馅饼门口的地摊吃饭。四人正喝酒时,西北侧桌上也来了四个人吃饭,倪印营不认识他们,其中一个人(后来知道叫薛某甲)看到石某,就跟他打招呼,石某让他过来喝杯酒。过了一会,薛某甲过来敬酒,倪印营认为薛某甲说话没礼貌就没理他。后来薛某甲又喊石某过去喝酒,石某回来好像生气了,说“小黄黄(指薛某甲)还想混社会来,才出来几天,就看不起人”,这时仁仁不知道从哪里拿了把菜刀,在桌子上拍了几下。喝到晚上11时许,倪印营正想喊他们走时,看到铁山路路边停了一辆黑色汽车和一辆白色吉普车,从这两辆车上下来两三个人来到倪印营他们桌前,其中一个叫道道,石某和仁仁就向他们介绍倪印来。道道好像和薛某甲那边的人认识,他还过去喝了酒。这时又过来一辆汽车,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到倪印营他们桌坐下喝酒,石某说他们很吊劲,冯某就指着薛某甲那桌说就是他们。后来几个人就站起来,石某、冯某和仁仁等人就往薛某甲桌子方向走了,打算去找他们的事,有两三个人回到白色吉普车拿了砍刀、棒球棍等东西。石某、冯某和仁仁等几个人先和薛某甲他们打起来,都是拳打脚踢的,后来拿砍刀和棒球棍的也跑过去打薛某甲他们。倪印营怕出人命,就把拿砍刀的给抱住了,没让他过去砍人。薛某甲他们四个人往北跑,石某、冯某、道道、仁仁等人往北追。冯某回来看到吃饭的地方还有对方桌上的一个青年,就上去揍他,倪印营过去拉开了,冯某从桌上拿了个茶杯扔到那个小青年身上了,后来没再打。打完后,倪印营就打车回家了。因为薛某甲先到倪印营他们桌喝酒时说话不注意,石某到他那桌上时也受了气才发生的争执,来打架的人都是石某邀的。当时倪印营上身穿白色短袖上衣;仁仁赤裸着上身,后背有纹身;冯某上身穿方格短袖;石某上身穿白色T恤。
6、证人徐某证明:2014年5月27日23时许,徐某开车走到贵和附近的天天馅饼店时,看见刘某甲在门口地摊喝酒就开车过去,一辆白色吉普车在他的车前面停下,从车上下来一个小青年也去了刘某甲他们那桌。刘某甲拉徐某坐下喝点,当时桌上有石某、刘某甲、倪哥,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中年人。徐某喝了几杯酒后看到薛某甲在北边桌上,薛某甲喊他过去喝了两杯酒。薛某甲问徐某认识旁边桌上的人吗,这么吊劲。徐某就劝了劝他,说你们别闹,喝了两杯酒后徐某又回到刘某甲他们桌上去了。又喝了一会,郑志闯就开车带着两个人来了,过了一会姬某和一个青年也来了,后来又陆续来了几个小青年。他们来了以后,薛某甲就骂了一句,然后闯子他们跑到那个白色吉普车上拿了刀就上去砍薛某甲他们,徐某也跟着过去了。打起来后薛某甲他们往北跑,徐某他们就在后面追。石某喝多了,拿着钢管往北跑,徐某从石某手里抢过钢管往北追了一二十米没追上就回来了,回来把钢管放到黑色现代车上就先走了。2014年6月9日,徐某在太平路水云间洗澡时被抓获。徐某和对方没有什么矛盾,看到刘某甲喝多了,怕他打架吃亏才呆在现场。
7、证人姬某证明:2014年5月28日凌晨0时许,姬某和黄某在一起喝酒时,黄某喊姬某出去,说石某喝过了。后黄某开途胜汽车拉着姬某到了贵和商城东北侧的地摊。姬某和黄某下车后看到石某等十多人在喝酒,黄某到桌前跟石某坐在一起,姬某找了个凳子坐在那帮人身后。后桌子前的一个啤酒瓶发生了爆炸,瓶茬子把姬某的左脚扎破了,姬某就到桌子南边拿了张纸擦血,这时在石某桌上喝酒的几个青年就从一辆车上摸刀去砍在他们身后另一桌喝酒的男子。当时姬某也摸了个马扎想参与打架,当时人多没围上,就把马扎放下了。黄某让姬某把车开走,姬某就把车往南开了十几米。就在姬某去开车时,拿刀的这一方青年就追打着另一桌的青年往北跑了。姬某回来就看到黄某在地摊前拉着石某走,当时石某不走,姬某就到车上等,后被赶到现场的派出所同志抓住。
8、被害人韩某证明:2014年5月27日23时许,韩某和薛某甲、刘某乙、孙某四人去邹城市贵和东门附近的天天馅饼店门口的北边桌子上吃饭,当时南边有一桌人已经喝的不少了。薛某甲就跟旁边桌上的人打了个招呼,过去跟他们喝了几杯酒。那个桌上叫石某的人也到韩某他们桌喝酒,喝了几杯就回去了。石某回去的时候还笑嘻嘻的,后来就听旁边桌上一个穿白色短袖(石某叫他三哥)的人对石某说“他们要是不老实就揍他们”,韩某他们就继续喝酒聊天。那边桌上叫三哥的人就拿着一把菜刀在桌上一拍。过了一会从北边陆续开过来五六辆车,其中一辆白色吉普213,一辆现代车,一辆黑色Jeep指南者,从车上下来十几个小青年。有个小青年过来就跟石某他们桌上的人说话,还有几个小青年就在旁边站着。那些小青年就咋呼“哥,是谁?不行就砍他。”韩某等人也没敢吱声。过了一会,有人向韩某他们这边指,那些小青年就到白色吉普车上拿了刀对着韩某他们跑来。一个留短发穿黑色短袖的青年拿着一把砍刀指着韩某说“你别动”,然后他举着刀要砍韩某。当时十多个人都拿着刀要砍他们四人,场面很混乱,韩某一把推开那个穿黑色短袖的人就跑,这时被一个胖子拦住,韩某撞开那个胖子往北跑,对方的人追了几十米就回去了。韩某发现右胳膊、右手无名指和左手上都是血,也没看清是谁砍的。韩某停下后,薛某甲也跑过来了,他脸上和胳膊上、裤子上都是血。当时对方的人拿着一米多长的砍刀,还有一个人拿着长斧子。韩某不认识对方的人,也不知道为啥被打。
后被害人韩某证明:拿菜刀拍桌子的人是穿格子上衣的高个男青年,当时因为天黑没看清,在第一次笔录中说是穿白色短袖的拿菜刀拍的桌子。
9、证人孙某证明:2014年5月27日20时许,孙某和韩某、薛某甲、超哥四人在北山的一个饭店吃饭,吃到快凌晨12点的时候,韩某提议再到贵和那边的海鲜大排档喝酒。四人开车到了贵和天天馅饼海鲜大排档,坐在靠北边的桌子上喝酒。南边桌也坐了四个人,薛某甲说看着面熟过去看看就去跟那桌上的人说话了。过了一会薛某甲回来说留长发的是他干哥。薛某甲隔着桌子跟那个留长发的人说“哥,你喝这么多干嘛,你麻回去吧”,留长发的男子就说“你不懂,我哪喝多过,你喝你的吧”,这时旁边桌上一个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就说“这是我干弟弟(指长发男子),谁对他不敬就是对我不敬”,孙某这边的人就没吱声。过了一会,薛某甲又叫那个留长发的男子过来喝酒,长发男子过来在孙某他们桌喝起来。薛某甲和长发男子说话的时候,就看到旁边桌上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打电话叫人过来。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打电话的时候,那个长发青年就回他们桌了。过了没多大会,来了一辆白色吉普车和一辆黑色轿车,来了几个人没看清楚,他们来了就坐到桌旁喝酒。后来旁边桌那个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又打了个电话,来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现代轿车、一辆途胜越野车,过来七八个人,他们来了都坐那边桌旁喝酒。他们喝了一会,那个长发男子就跟薛某甲说“你不行,要不行咱就玩玩,我这就揍你”,薛某甲说“你揍我我就挨着呗,谁叫你是俺哥来”,那个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就说“谁惹俺兄弟都不行”。薛某甲站起来说“哥,我不对,我哪里惹你了,我再跟你喝杯”,薛某甲就又去那桌上喝了一会,喝完就回自己桌坐下。那边桌上留长发的男子还是不愿意,薛某甲就站起来说“怎么了哥到底”,薛某甲说完这句话,旁边桌上的十几个人就拿着大砍刀、长斧子对着孙某他们桌围过来,就说“谁咋呼的,谁咋呼的”,孙某四人没敢说话。他们十几个人拿着刀和斧子对着孙某他们就砍,当时韩某和薛某甲被砍到了,孙某和超哥躲到一边去了。然后韩某和薛某甲就往北跑,那边的人拿刀去追他们。孙某站在原地没动,旁边桌上穿格子短袖、年龄大的人过来指着孙某说“还有你来,揍他”,然后照孙某面部打了一巴掌,后对其拳打脚踢,后被长发男子拉开。双方打架是因为对方的人喝多了看薛某甲不顺眼,觉得他说话不好听。
10、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内容和孙某证言基本一致。
11、证人刘某丙证明:2014年5月27日晚十一点多钟,徐某开车拉着刘某丙行驶至贵和东门天天馅饼店门口时,地摊上有人喊徐某,他把车停在路边就到地摊上喝酒去了,刘某丙在车旁等他。后来看见徐某他们桌上的人和旁边桌的人打起来了。很多人参与打架,有拿刀的,打了五六分钟,一桌的人往北跑,另一桌的人追了一会就回来了,回来后徐某就拉着刘某丙走了。当时看见徐某拉其中一个拿刀的,他打没打没看清。
12、证人张某(曾用名张凡来)证明:2014年12月28日凌晨,倪印营打电话说在城里喝酒让去接他,张某的对象接过电话说不去了,张某就没去。
1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站东派出所巡逻人员在辖区执行巡逻任务,巡逻至邹城市铁山路天天馅饼门口时发现一群人在打架,巡逻人员立即制止并将涉嫌寻衅滋事的石某、姬某抓获。
14、亦有石某、郑志闯通话记录在案佐证。
15、邹城市公安局站东派出所办案说明载明:石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经办案人员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证人薛某甲及黄某。
16、查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21日,郑志闯在济南火车站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
17、调解协议书、收条证明:刘某甲等七人赔偿韩某200000元且取得韩某的谅解。
18、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证明三被告人年龄等自然状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冯某、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冯某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冯某、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
二、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程英华
审判员 李 闽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艳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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