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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邹刑初字第397号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邹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邹城市公安局释放。
    辩护人张皓,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农民。2014年2月19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5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农民。2014年2月19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农民。2014年2月19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4年2月19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诉刑诉(2015)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国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及张某的辩护人张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0日8时许,在邹城市大束镇各山村,被告人刘某甲和其大伯哥李某庚因伐树产生纠纷。被告人刘某甲在征得其丈夫被告人李某甲的同意后,伙同被告人张某、刘某乙、刘某丙殴打被害人李某庚,致使被害人李某庚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庚的左侧第4、5肋骨骨折属轻伤,右侧睾丸破裂属轻伤,肢体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系自行到邹城市公安局大束派出所记录材料说明情况。2014年1月26日,经邹城市大束镇各山村村委会调解,被告人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与被害人李某庚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庚的经济损失25000元,被害人李某庚收到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赔偿款25000元,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系投案自首、且系从犯,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要求对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20日8点左右,因其姨刘某甲的大伯哥李某庚不让刘某甲家伐树,刘某甲及其舅刘某乙与李某庚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某庚要动手打刘某乙,其就踢了李某庚一脚将李某庚踢倒在地。随后,刘某乙、刘某甲及其表哥刘某丙就拳打脚踢的打李某庚,刘某甲打了李某庚几巴掌。李某庚跑到南边摔倒后,刘某乙、刘某甲、刘某丙三人又追上李某庚打了几下,各山村书记赶到后就没在打的事实。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三四年前,其让大伯哥李某庚从其家地里刨了六棵杨树苗栽到李某庚家路南一大井旁边。2013年6月19日9点左右,因其想卖那几棵树,刘丙洋不允许发生纠纷,在大队调解时,其和李某庚发生争吵,其照李某庚的脸打了一巴掌,李某庚接着就对其拳打脚踢。当天下午,其打电话告诉其对象李某甲后,李某甲让其找其哥刘某乙及刘某乙的儿子路路(刘某丙)揍李某庚。于是其去找刘某乙,让刘某乙联系卖树的,并对刘某乙说,要是李某庚挡着不让卖,就揍李某庚。第二天,刘某乙联系好买树的后,来到其家问是其对象让打的不,其接着就给李某甲打的电话,李某甲电话里给刘某乙说,让喊着路路、外甥(张某)揍李某庚,刘某乙也就同意了。到了案发现场准备杀树时,李某庚不让,其就让刘某乙去北边揍李某庚,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张某就过去揍李某庚,李某庚往南跑时,其又让追李某庚,其侄子先追上的,追到南面的地里,李某庚就倒在地里了,刘某丙就在后面抱住李某庚,其从口袋里拿出绳子让刘某丙捆上李某庚的手,刘某丙捆李某庚的手没捆上,其就照李某庚的脸打,李某丙来到就劝,后就没再打李某庚,村书记李某戊来到后见李某庚在地里躺着,就让其拿钱去给李某庚看病的事实。
    3、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证明其妹妹刘某甲因树的问题与李某庚家闹过几次。2014年6月19日,在村委会调解时李某庚将刘某甲打了,刘某甲找到其说了情况,还让其联系伐树的,然后其又给其妹夫(李某甲)打电话,其妹夫让其联系伐树的,并说要是李某庚不让伐就揍李某庚。第二天8点多钟,在李某庚家外,李某庚拦着不让伐树,其就动手打了李某庚两耳光,其儿子刘某丙及其外甥张某也上来对李某庚拳打脚踢,把李某庚打倒在地。李某庚被人拉开往南跑时,刘某甲让他们追李某庚再揍,刘某丙追上后把李某庚摔倒在地,李某庚仰面向上,刘某丙双手摁住李某庚的胳膊,刘某甲动手打李某庚的面部,其用脚朝李某庚身上跺了几下,李某庚不老实,用脚乱踢,其就摸铁锨朝李某庚跨部左右两侧打,村书记等人来到将他们劝开后,其和刘某甲陪着李某庚去医院看伤的事实。
    4、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证明因其姑刘某甲家的地让李某庚种着,里面有种的树李某庚想杀树,刘某甲不同意,找大队调解的时候,被李某庚打了。刘某甲让其父亲刘某乙替她出气,还说明天去杀树,李某庚要是挡着不让杀就揍李某庚,当时其和其父亲都同意了,后来其表弟来到其家,也给其表弟说了这个情况,其表弟也同意揍李某庚一顿。第二天,其与表弟、父亲及其姑四人去杀树,李某庚在来存东家门口附近喊呼着不让杀,其姑让他们过去揍李某庚,其父亲先动手照李某庚的脸部打的,随后其和其表弟对李某庚拳打脚踢,将李某庚打倒在地。来存东等人过来拉开后,李某庚往南跑,其姑就喊着追,其追上李某庚后,李某庚歪倒在了芋头地里,其就在后面抓住李某庚、刘某甲掏出绳子让捆上李某庚,其捆李某庚的手没捆上,就在后面用膝盖抵住李某庚的腰部,用手抓住李某庚的手,其姑就照李某庚的脸打,其父亲拿着铁锨照李某庚的屁股处打,其表弟张某照李某庚身上跺的事实。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李某庚被打其知道。当时其家属刘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在村委会处理事时被其哥李某庚打了,其让刘某甲找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揍李某庚,后来刘某乙也问其来,其让刘某乙喊着刘某丙、张某揍李某庚的事实。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0日早上8、9点钟,其在家门口看见刘某乙和刘某乙的儿子、外甥三个人与李某庚在其家路南胡同口打架,刘某乙先动手照李某庚的脸打的,随后与刘某乙的儿子、外甥对李某庚拳打脚踢,刘某乙的外甥把李某庚跺倒在地,其和朱宁仁将他们拉开后,李某庚往南跑,刘某乙的儿子和外甥就追,其没再往南去就回家了,后其又从家里出来时看到李某庚一个人躺在地里,脸上有伤的事实。
    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因为李某庚想卖他家外边的杨树,李某甲的家属不让卖发生纠纷。2013年6月20日早上8点多,其到本村村南面的地里时,看见刘某乙及刘某乙的儿子、外甥都站在李某庚跟前,李某庚躺在芋头地里不动,刘某乙的妹妹照李某庚的脸打,其上前拉李某庚的家属时,看见有一根白色的尼龙绳在地上,尼龙绳及李某庚的胳膊上有血的事实。
    8、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其赶到村南面时,见小岭拿着铁锨照李某庚的后背、屁股等处打,小岭的儿就在后面拉住李某庚,李某庚的脖子前还有一根白色尼龙绳,小岭的外甥就用脚照李某庚身上跺,小岭的妹妹用手照李某庚的脸打,后其给父亲李某戊打电话让来现场的事实。
    9、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0日早上7、8点钟,在来存东家胡同口,因卖树的事刘某乙先动手打的李某庚的脸,随后李某庚被刘某乙及刘某乙的儿子、外甥三人拳打脚踢的打倒在地,其和来存东将他们拉开后,李某庚从地上拉起来往南跑,刘某乙爷三就追,其和来存东就没再过去的事实。
    10、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刘某甲和其丈夫因为树的事情闹矛盾。2013年6月20日早上8点左右,其和李某庚一起下地干活时,看见有三轮车来,李某庚就回去了,其怕出事,然后去喊书记李某戊及会计李某丙,其到现场时看见李某庚躺在地里,脸都紫了,胳膊,衣服上都是血的事实。
    11、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0日早上8点多左右,其接到儿子打的电话赶到李某庚家大门口时,看见刘某乙提着铁锨往北走,刘某甲喊呼着,“刘生(李某庚兄弟的小名)说来,揍断胳膊、揍断腿、留一口气就行”,其听见很生气,就说:“还有王法吗”,其问刘某乙打死人抵命不,刘某甲还喊呼着,用绳子捆上揍的。其听见了更生气了,刘某乙接过话去说,“揍死我抵命,不用你管”。其见李某庚在地里躺着就报警,也打了120。其到李某庚跟前,李某庚头朝北,面朝西,蜷着腿躺在地上,有一条2米左右的尼龙绳在李某庚胸前。后其让刘某乙家里拿钱去给李某庚看伤的事实。另证实,前几天,因为卖树的事刘某甲和李某庚在大队调解时,李某庚的弟妹现动手照李某庚的脸打了一巴掌,然后发生厮打,后被其制止。
    12、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明李某庚想卖家外边的几棵杨树,李某庚弟媳刘某甲不让卖发生纠纷。6月19日早上来大队处理调解时,刘某甲先照李某庚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李某庚接着掐住刘某甲的脖子厮打在一起的事实。
    13、被害人李某庚的陈述,证明三四年前刘某甲让其从刘某甲家的地里刨了几棵树苗栽到其家南边大井旁边,当时刘某甲也没有说树归谁,其就觉得树栽在自家附近,就应该是自己的,所以刘某甲想伐这几棵树,其不让伐,和刘某甲在村委会处理的时候,刘某甲先动手照其脸打了一巴掌,然后其二人撕挠在一起,后被李某戊书记劝开。到了第二天(6月20日),其不让买树的杀树,刘某乙和刘某乙的儿子、外甥平子来到后,刘某乙先照其胸部打了一拳,接着刘某乙的儿子和平子也上来,三个人对其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来存东和朱某拉架时,其站起来往南跑,刘某丙追上后将其摁倒在地,刘某丙想用绳子捆住其手没捆上,后刘某丙在后面用腿抵住其背,用绳子勒住其脖子,其动弹不了,刘某乙就用铁锨照其腿、屁股打,刘某甲用巴掌打其脸,平子用脚照其身上跺,还跺了其阴部的事实。
    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庚的伤情。
    15、调解协议书、收款条,证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刘某甲、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以上各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考虑本案全部量刑情节,结合各被告人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被告人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关于被告人张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要求对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缓刑一年六个(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王桂花
    审判员  李 闽
    审判员  商旭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刁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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