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刑初字第162号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8-30)
(2014)台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任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宗志、牛艳丽,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台检公二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秋、张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宗志、牛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吴某作为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在对台儿庄区闫浅花园安置小区枣庄市顺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工地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未切实履行职责,对工地上塔吊操作工王某长期无证操作塔吊的情况没有发现。2013年8月7日,王某操作塔吊作业过程中两台塔吊相撞,造成建筑工人李桂勤被甩出楼顶坠楼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未切实履行职责,致建筑工地发生死亡事故,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吴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安监站内部分工不明确。2、不仅被告人没有履行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的监督职责,其他一同前往的同事也都没有履行职责。3、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既不是安监站唯一的负责人,也不是主要负责人。4.被告吴某犯罪后自首。5、事故的原因不仅仅是塔吊司机无证驾驶,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之外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应对塔吊司机无证驾驶负责任。被告人吴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是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该站负有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督促检查企业有关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等职权。
2013年2月,被告人吴某任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安监站工作人员在对枣庄市台儿庄区闫浅花园安置小区枣庄市顺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工地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规范对塔吊司机持证上岗进行检查,未发现工地上操作塔吊的王某无证上岗的情况。2013年8月7日,王某操作塔吊过程中两台塔吊相撞,造成建筑工人李桂勤被甩出楼顶坠楼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安监站有检查塔吊司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职责。站长韩某安排其和吴某巡查闫浅工地。但他们没有检查过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原件。2013年3月自己从安监站调出。
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安监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规定有检查塔吊司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职责。2013年3月,自己被区政府抽调,安监站现场检查主要是副站长吴某负责。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2012年秋至2013年8月在枣庄市台儿庄区闫浅花园安置小区的石阳建筑工程队无证驾驶塔吊。2013年8月7日,其旋转塔吊时,大臂碰到另一台塔吊的钢丝绳,发生高空坠人,致一人死亡的事故。
(二)书证
1、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其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为机关法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是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及该站的编制情况和工作职责。
2、被告人吴某的户籍证明、简历,证明被告人吴某出生于1971年8月8日,其案发前任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了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检查塔吊司机操作资格证书是安监站的职责之一。
4、安监站备案的王某的塔吊起重机驾驶员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复印件,经王某辨认是其伪造。王某不具备操作塔吊资质。
5、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
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实在闫浅花园安置小区工地现场未对塔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该工地发生一人死亡事故。
(四)鉴定意见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枣庄市顺源建筑工程公司“8.7”高空坠落事故报告认定1、石阳工程队塔吊司机王某,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塔吊司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无证上岗,违反了起重机械“十不吊”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2、死者李桂勤,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3、石阳工程队队长石阳,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塔吊司机无证上岗,没有指定专人对施工工程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4、枣庄市顺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朱福中,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法规规定对建筑工地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检查、核对,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在检察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其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建军
审 判 员 石祥平
人民陪审员 马玉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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