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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山刑初字第126号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11-9)



    (2015)山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勇某,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东山腰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奔腾,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二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勇某未及时到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已决定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孙延刚
    审 判 员  邢西欣
    人民陪审员  赵桂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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