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126号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11-9)
(2015)山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勇某,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东山腰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奔腾,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二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勇某未及时到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已决定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孙延刚
审 判 员 邢西欣
人民陪审员 赵桂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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