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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山刑初字第69号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11-25)



    (2015)山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振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7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强,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尚某,城镇居民。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7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振某、孙尚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8月1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同年9月1日恢复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尚某未及时到庭,本院已决定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孙延刚
    审 判 员  邢西欣
    人民陪审员  朱道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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