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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聊东刑初字第287号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9-28)



    (2015)聊东刑初字第28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贵霞,经理。
    诉讼代理人万凡通,万通电缆公司销售员。
    诉讼代理人周鹏,聊城市东昌府区农商银行于集分行员工。
    被告人武甲勇(曾用名武甲咏),万通公司烟台地区销售经理。2006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在美如家宾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维,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甲勇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书记员袁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万凡通、周鹏,被告人武甲勇及其辩护人张维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武甲勇在任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烟台地区销售经理期间,虚构给烟台嘉园地产有限公司供电缆事由,骗取山东万通电缆公司信任,从该公司拉走价值60余万元的电缆。将其中价值261248元的电缆卖给了山东三恒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收到253500元货款,其余电缆亦被其卖掉。被告人武甲勇仅向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上交货款386750元,另外218223元的货款未上交公司财务部门,占为己有。
    2、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武甲勇在任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烟台地区销售经理期间,虚构向山东龙口龙源电力公司销售电缆的事由,骗取山东万通电缆公司信任,在该公司拉走价值5车价值280余万元的电缆,以1959000的价格销售到烟台浩宇电缆有限公司。被告人武甲勇实际收到款、物共计1912500元,未上交公司财务部门,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被告人武甲勇利用职务之便,将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价值340万余元的电缆销售后,未将210余万元的货款上交公司财务部门,占为己有。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武甲勇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武甲勇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武甲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2011年6、7月份,被告人武甲勇为万某经营的沃尔福酒店代付装修工程款70余万元,该款项应从涉案金额210余万元中扣除;被害单位拖欠武甲勇的业务提成,亦应当从涉案侵占金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武甲勇在任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烟台地区销售经理期间,虚构给烟台嘉园地产有限公司供电缆事由,骗取山东万通电缆公司信任,从该公司拉走价值60余万元的电缆。将其中价值261248余元的电缆卖给了山东三恒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收到货款253500元,其余电缆亦被其卖掉。被告人武甲勇仅向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上交货款386750元,另外218223元的货款未上交公司财务部门,占为己有。
    二、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武甲勇在任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烟台地区销售经理期间,虚构向山东龙口龙源电力公司销售电缆的事由,骗取山东万通电缆公司信任,在该公司拉走5车价值280余万元的电缆,以1959000的价格销售到烟台浩宇电缆有限公司。被告人武甲勇实际收到烟台浩宇电缆有限公司款、物共计1912500元,未上交公司财务部门,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被告人武甲勇利用职务之便,将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价值340万余元的电缆销售后,未将210余万元的货款上交公司财务部门,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的万某于2014年6月21日因被告人武甲勇侵占其公司货款到该大队报案。
    2、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武甲勇2014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3、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实该公司的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以及该公司授权被告人武甲勇为烟台地区销售经理,负责有关投标、谈判等业务,并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的情况。
    4、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货清单、对账单、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清单等一宗。证实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该公司将价值60余万元的电缆销售给烟台嘉元地产有限公司,收回货款386750元;2012年11月份,该公司将价值280余万元的电缆销往龙口市龙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情况。
    5、山东三恒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的发货清单、收料单、收据。证实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武甲勇向其公司销售万通公司价值261248元的电缆;其公司向武甲勇支付货款253500元情况。
    6、烟台浩宇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购销合同、支付货款明细、网上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承兑汇票、收条、证明等。证实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武甲勇和烟台浩宇电缆有限公司签订购销电缆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959000元;后浩宇公司以现金、银行转账、车辆抵货款等方式支付货款191万余元的事实。
    7、王某提交的二手车辆买卖协议。证实被告人武甲勇将烟台浩宇电缆有限公司用于抵货款的鲁B×××××号奔驰轿车一辆,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的事实。
    8、(2006)龙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龙口市看守所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武甲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武甲勇的出生日期、户籍地等基本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万某证实,他因万通电缆公司的业务员武甲勇侵占公司货款的事情来报案,2012年11月份武甲勇给龙口龙源电力公司送了5车电缆,一直要不回货款。2013年4月他去龙口核实,发现武甲勇已将电缆从龙源电力公司拉走,销往什么地方没跟他说,这5车电缆总价值280余万元。他和武甲勇之间没有经济纠纷,提成都给过了。武甲勇没给过他现金,没替他代付龙口沃尔福酒店的装修款。他没同意烟台嘉元地产公司的剩余货款给武甲勇拿去看病,武甲勇看病的钱都是另外打款给他的。2012年10月武甲勇以1959000元的价格销售到烟台浩宇电缆有限公司的货款武甲勇没有给过他。沃尔福酒店是他和淳于声远合伙经营的,酒店装修期间的材料款和职工工资是他支付的,向外付钱的单据都以他的签名为准。他未委托被告人武甲勇负责该酒店的装修并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及职工工资,也没委托武甲勇给他对外借过钱。
    2、杨某甲证实,她在山东三恒置业有限公司任会计。2011年11月26日武甲勇给公司送了价值86258.3元的电缆,11月27日公司付给武甲勇现金84000元;2011年12月6日武甲勇给公司送了价值121884元的电缆,12月22日公司付给武甲勇现金119500元;2012年1月10日武甲勇给公司送了价值53106元的电缆,1月18日公司支付给武甲勇现金5万元。这三笔都是通过公司财务科给的武甲勇现金。武甲勇一共提供给公司261248.3元的电缆,贷款合计支付了现金253500元。因为武甲勇未提供给公司增值税发票,还有3106元的货款未支付。公司多次与武甲勇联系催要增值税发票,武甲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给公司提供发票。
    3、孙某甲证实,他在烟台浩宇电缆有限公司任经理,2012年10月份,武甲勇到烟台问他是否有购电缆的计划,他当时需要电缆,就把所需电缆的型号,数量报给武甲勇了。武甲勇说货款一年付清就行,但不能要增值税发票。2012年10月31日,武甲勇到烟台同他签了购销合同。他希望对方开增值税发票,武甲勇不愿意他同厂家联系,所以没提供发票。过了十多天送的货,武甲勇才说是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这批电缆是万通生产的,好像是在龙口拉过来的。电缆价值是195.9万元,他支付了部分现金,还有别克、宝马、奔驰、皇冠车辆抵货款、承兑汇票等折合人民币191.25万元。
    4、孙某乙证实,2013年初武甲勇有一辆皇冠车,说好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现在这辆车已经过户到他哥孙某丙名下。去年11月份武甲勇又开了一辆奔驰车,谈好30万元卖给他,他先给了武甲勇5万元现金,武甲勇一直没给他车,后来他在街上看到王某开着,他们两人找到武甲勇又协商才把这辆车给他。
    5、王某证实,2013年9月份左右,武甲勇说有辆奔驰,可以换他的公爵王车。他同意后开着这辆奔驰在街上遇到孙某乙,孙某乙说这辆奔驰他已经买了,他和孙某乙去找武甲勇,武甲勇又把奔驰车给了孙某乙。2012年底,武甲勇说有一辆抵账来的别克车问他要不要,谈好大约13万元的价格,已过户到他名下,现在这辆车他已经卖了。
    6、周某证实,大约2013年7月份他买了武甲勇的一辆二手宝马车,花了20万元,已过户他名下。过户前这辆宝马车车号鲁Z×××××,他先转账给武甲勇15万,后来在办公室又给了5万元现金。2013年8月,武甲勇开了一辆公爵王车,他儿子上班需要一辆车,他就和武甲勇谈好12万买车,现在这辆车也没过户。
    7、付某证实,第一次给万通公司拉货是在2012年11月份,拉了一车电缆。拉到烟台龙口黄城高速路口,武甲勇去高速口接的他们,把电缆都卸到烟台龙口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仓库里了。第二次是过了十几天,武甲勇联系她又去万通电缆有限公司拉了5盘电缆,带着他们到了龙口龙源电力有限公司附近,把这5盘电缆倒到其他的货车上。
    8、杨某乙证实,大约2012年,他给万通公司拉过一次货,是一车电缆。拉到龙口高速附近外环路上,过了没多久来了一个开着越野车的人,让他把电缆卸到龙口一个电业局门口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武甲勇供述:大约2009年认识的万某,在万某的公司当业务员负责销售。嘉元地产公司的货款218223元都要回来了,他没有给万某,钱都看病用了。卖给烟台浩宇电缆有限公司的这些电缆后来电业局不要了,他就找人把电缆拉到了烟台浩宇电缆有限公司,他告诉万某这个事情了。烟台嘉元地产有限公司和龙源电力有限公司5车电缆的发货清单都属实。烟台浩宇电缆有限公司现金、汽车、承兑汇票加起来给了他1912500元,用汽车顶货款万某开始不同意,后来同意了,顶账来的4辆车他私自卖掉了,还有一些钱他自己花掉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武甲勇的辩护人辩称武甲勇曾为万某经营的沃尔福酒店支付装修款及工人工资;万通电缆公司欠被告人武甲勇提成款,以上款项应从侵占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和被告人武甲勇签署授权委托书时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孙井增,授权时间至2014年1月1日,授权内容:武甲勇为烟台地区销售经理,负责有关投标、谈判等业务,并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以上万通公司和被告人武甲勇之间授权委托的情况均未显示该公司委托武甲勇支付沃尔福酒店装修费用和工人工资的情况。万某的证言中,对于被告人武甲勇用货款为其支付装修材料款及职工工资的辩解予以否认。关于提成款,本案案发前被害单位是否拖欠被告人武甲勇的提成款,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辩护人的以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甲勇身为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甲勇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武甲勇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武甲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甲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折抵刑期2日至2023年3月2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武甲勇退赔其侵占被害单位山东万通电缆有限公司的货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翟 娟
    审 判 员  李泽辉
    人民陪审员  王忠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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