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聊东刑初字第370号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聊东刑初字第37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5)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5时50分左右,被告人刁某无证驾驶助力二轮摩托车,沿聊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至张炉集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高架桥处,与顺行在前的被害人苏某相撞,致二人受伤,被害人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刁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8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聊城市120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中心电话受理登记单,聊城市公安局122接警单,被告人刁某及被害人苏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刁某同被害人近亲属签订的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收到条、谅解书;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的(聊)公(东)鉴(尸)字(2014)DJ75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法医鉴定分中心作出的(聊)公(交)东鉴(伤)字(20414)02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成信
    审 判 员  李泽辉
    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坤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