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聊东刑初字第446号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11-13)



    (2015)聊东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殿卿、刘学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与福建省泉州市社店镇一名“陈”姓男子在网上取得联系,购买假冒的“好时”牌系列巧克力,后以每斤25元的价格卖给聊城市东昌府区的杨某等二人2376斤,并向他人销售795.8斤,共计价值792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杨某等二人的陈述;证人程某、郑某、史某、薛某的证言;良军物流公司(响水)货物清单;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接受材料清单;山东临沂永川物流托运单;李某与杨春蕾的QQ聊天记录;被告人的归案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亭
    审 判 员  史 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坤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