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刑初字第238-1号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9-23)
(2015)临法刑初字第238-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审理。
审 判 长 高志海
审 判 员 李建福
人民陪审员 杨兆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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