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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诸刑初字第346号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9-23)



    (2015)诸刑初字第346号
    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1993年4月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1月,被告人管某以为被害人张某的丈夫张某甲(因涉嫌盗窃被羁押)办理取保候审及判处缓刑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的现金共计62000元。
    2、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管某通过在《晨鸿信息》上发布虚假“快速办理驾驶证”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于某现金2800元。
    3、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管某通过在《晨鸿信息》上发布虚假“快速办理驾驶证”骗取被害人腾某现金3500元。
    综上,被告人管某共计作案3起,诈骗数额68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管某诈骗的现金均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借条、客户回单打款小票、账号明细、手机短信截屏、谅解书、收到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曲某证言,被害人张某、于某、腾某等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办理他人请托事项的情况下,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两次判处刑罚,应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时虽未如实供述,但当天在公安机关的再次讯问下能主动认罪,应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能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冰
    人民陪审员  狄明德
    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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